【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农村乡、村卫生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1985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1985年09月26日
【正 文】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农村乡、村卫生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
农村三级预防医疗网,是广大农民预防保健医疗工作的组织基础。为了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建设,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85)62号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本着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把卫生工作搞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乡卫生院
一、性质任务
1、卫生院是乡预防、保健、医疗技术的中心,是联系区(县)级预防、保健、医疗单位和村卫生室的枢纽,也是全乡人民预防、医疗的卫生机构。
2、卫生院主要任务是协助乡政府制订全乡卫生工作计划;指导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卫生防疫和幼妇保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诊治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协助村民委员会办好村一级卫生机构,提高乡村保健医生业务水平。中心卫生院要做到技术、设备、房屋三配套,使之真正成为一个片的医疗工作中心,收治和抢救一些乡卫生院解决不了的疑难病人和危重病人,并对所辖片内的乡卫生院进行医疗技术指导。
3、卫生院要把预防保健工作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要建立预防保健科、配备专职预防保健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妇幼保健和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等工作。卫生院要承担区(县)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下达的各项预防保健任务,建立各种形式的防保责任制,健全各种防保制度。发生疫情应及时向区(县)卫生防疫站报告,并积极协助处理好疫区。区(县)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应经常深入农村具体指导,定期检查,并根据任务完成的好坏进行奖惩。
4、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卫生法规。
5、卫生院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搞好门诊,管好病房,挤出时间做好出诊和随防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6、乡卫生院应积极与区(县)以上二、三级医院挂钩,实行联合办院,联合办专科等。城市医院应有计划地组织中、高级医务人员到乡卫生院指导医疗工作,并为乡卫生院医务人员的进修和培训提供条件。不断提高乡卫生院的医疗技术水平。
二、管理体制:
1、随着体制改革的进展和乡级财政的建立,乡(中心)卫生院的行政管理应逐步划归乡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区(县)卫生局指导,所有制性质不变。卫生院划归乡政府领导后,乡党委和乡政府要有领导分管卫生行政工作,负责本乡卫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教育,监督乡卫生院管好用好人、财、物。
2、乡卫生院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制度。乡卫生院的党政正职,应按干部“四化”要求配备,在征求区(县)卫生局的意见后,由乡党委、乡政府任命,副院攻由院长提名,报乡批准。乡卫生院正、副院长增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属全民所有制的乡中心卫生院可参照集体所有制卫生院的办法进行管理。
3、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合同制。其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考勤、考绩、考德的实际情况计发,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卫生院的人员一般可按全乡人口千分之一点五至二的比例配备(中心卫生院适当放宽),其中医技人员应占80%以上,工勤行政人员应占20%以下。有条件的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可设病床10~50张;条件不具备的或离县城较近的,可设观察床。
2、卫生院的分科不应过细,一般设预防保健科(卫生防疫、妇幼保健)、门诊部(内、外、妇、儿、药剂、检验)、住院部(包括简易手术室)和行政科室。提倡卫技人员一专多能。
3、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必须由院长或副院长兼任。防保人员按全乡人口万分之二至二点五的比例配备。防保人员不足的乡可从有合格证的乡村保健医生中招聘。
4、未经专业训练的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卫技工作。
四、卫生经费管理:
1、改革经费补助办法。国家给乡卫生院的补助经费应按完成预防、保健、医疗任务的情况,由区(县)卫生局浮动补给。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防保人员的工资和培训,以及防保工作的业务开支。
2、卫生院应根据地理位置、群众需要和自己的专长,办出特色。在扩大业务、多为群众服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合理收入。作为集体卫生事业经费和职工工资、福利的主要来源。
3、卫生院的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乡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卫生事业,逐步改善乡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食品设备和职工住房等条件。
4、鼓励集体单位和个人向卫生院投资。单位和个人投资要坚持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不搞摊派,对投资单位和个人,可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上给予优惠,或留名纪念。
五、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1、乡政府和卫生院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放手、生活上关心。要重视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要尽可能解决他们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2、认真对卫技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县)卫生局负责。技术职称的评定,按上级指示精神办理。
3、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卫技人员的进修、培训由卫生院推荐,区(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鼓励自学成才。要积极支持自学卫技人员参加自学成才考试,考试合格者应承认其相应学历。
4、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联合办院,或聘请的方式,不断提高卫持续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几项具体政策:
1、人员富余的卫生院,经院长同意,乡政府批准,可允许少数卫技人员申请留职停薪或退职到缺医少药的偏僻地方定点办联合诊所或个人开业行医;允许非卫技人员留职停薪或退职从事其他职业。允许退休和闲散医务人员开业行医。全民所有制医务人员退休、离休后开业,仍享受退休离休金待遇。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后开业,其退休金的发放由乡自行确定。财力许可,群众同意,可以照发,反之可以停发,也可以由开业医生向卫生院交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继续享受退休金待遇。凡个体开业行医的,均需向区(县)卫生局申请,并经考核,办理有关手续。开业行医者必须承担和完成各级卫生防疫保健部门下达的防保任务。
2、允许在职卫技人员在完成定额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利用业余时间看病、接生、护理病人或从事其它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其收入归个人,使用公家设备的实行收入分成,完不成定额任务的要制定经济措施。
3、凡从城区和区(县)级卫生单位自愿到乡卫生院工作的卫技人员,应给予优惠待遇和照顾,其户口是否迁移可根据本人意愿而定,对经单位同意到乡卫生院兼职或作技术指导的,卫生院应付给一定报酬。
4、卫生院的技术人员在区(县)卫生系统内调动的,可由乡与乡商调,报区(县)卫生局备案,调出卫生系统或调出本市的,需经区(县)卫生局批准。
5、收费标准,按省、市、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和物价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为了确保乡卫生院医疗防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凡户口为农村的医护等卫技人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只种口粮田,不承担责任田和义务工。
村一级卫生机构
1、办医形式。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群众意愿,实行多种形式办医,但要做到有医有药,落实防疫保健工作,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指导。村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办;可以扶持乡村医生或卫生员自己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村设点;可以办卫生所,办联合诊所,也可以个人定点开业。村一级卫生机构的名称随办医形式而定。在医疗制度上,可以实行看病收费,也可以实行合作医疗或其它的办法。
2、管理体制。村一级卫生机构行政上受村民委员会领导,业务上受乡卫生院监督和指导。
3、防疫工作。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办医,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加强对村一级卫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实行防保承包责任制,由村卫生机构或个体开业医生与乡卫生院签订承包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防保任务。切实做到预防、保健工作的落实。
4、乡村医生的报酬,除个体开业者外,村民委员会要帮助解决村集体卫生机构人员的报酬,乡村保健医生的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其报酬可以从乡村企业盈利、村集体提留资金和村民集资中解决。经济条件较差的村,乡政府要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助。乡村保健医生人数,每个村一般配二人,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配三人,每个村都要有一名女乡村保健医生。
开展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应向村民收取适当的劳务费,用于材料、器械消耗补偿和从事防保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
5、为了保证乡村保健医生的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预防、保健、医疗工作,一般可不承担责任田和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