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海口年市月人日

【实施日期】海口年市月人日

【正  文】

(1997年10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施行的《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