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开展农村三项建设中期评估的通知

【颁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5年05月15日

【实施日期】1995年05月15日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开展农村三项建设中期评估的通知

京卫基字(1995)43号、京财社(1995)753号

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计委,财政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5年开展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中期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我市“三项建设”的中期评估工作,根据通知精神,提出我市的实施办法,请各区县抓紧组织落实。

一、各区县根据三部委通知要求,抓紧做好自评工作及评估的资料搜集工作,6月上旬必须完成书面的评估材料,并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统一软件,汇集评估资料。汇集地点、时间另行通知。在这期间,我们将分别检查各区、县的工作进展情况。

二、6月份由市计委、财政局、卫生局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各区、县的自评结果进行抽样检查,6月底提出市的自评报告。

三、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两个效益”应有充分的估计,要有根据、有实例、有经验、有问题、有建议。

四、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不再按照经济水平分列好、中、差三个层次,但在评估时,应视地区经济、交通、人口密度等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估。

附件: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1995年开展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中期评估的通知卫计发(1995)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委、财政厅(局):

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乡镇卫生院、县防疫站和县妇幼保健院改造建设)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过去的四年中,这项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少的基层卫生机构旧貌换新颜,新建扩建了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增添了设备,培训了队伍,提高了技术水平,改善了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三项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有利地推动了农村初保工作,促进了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改善了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条件,为在本世纪末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创造了条件。

四年来,三项建设完成投资总额达59.2亿元,共有13635所乡镇卫生院、716所县防疫站、730所妇幼保健院(所)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占应改造机构数的30%。尽管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地区之间进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因筹资困难,进展相对迟缓;二是完成项目尚不能达到“一无三配套”目标,特别是设备和人才培养滞后,影响整体效益发挥;三是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及资金运用上也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加强对三项建设的宏观指导,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于1995年对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进行中期评估。

现就项目中期评估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1991-1994年有“三项建设”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建设项目单位。

二、评估内容:

(一)三项建设管理及进展;

(二)资金筹集及利用;

(三)建成项目的整体效益;

(四)存在问题。

三、评估方法: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评为主,中央抽查为辅。各省、区、市先进行自评并完成自评报告,然后由三部委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分别对各省、区、市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与地方计委、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座谈、查阅自评报告、随机抽查子项目实际情况等方法,并由小组成员提交对各省自评工作的评审意见。最后由三部委联合召开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中期评估论证会。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995年3月,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提出评估要求和评估方案;4-6月,各省按照中央下达的统一要求和评价指标进行自评。

第二阶段:7-8月,中央三部委组织人员对各省自评结果进行抽查。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6个计划单列市分成10个组,每省按经济水平好、中、差将所辖县分成3个组,然后每组随机抽取1个县,每个县按同样方法抽3个乡。

第三阶段:9-10月,召开中期评估论证会,整理评估报告,提出“九五”相应的工作目标及措施意见,确定“九五”计划期间工作重点。

五、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通知精神布置自评工作,并加强对自评工作的领导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评估并按统一软件汇总评估、结果,同时提交自评报告;

(二)自评过程中各省要着重摸清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所有参评人员要深入基层,了解第一手材料;

(四)中央派出评估小组要提交对各省自评工作的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九五”期间“三项建设”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建议。

附:评估方案、录入程序及计算机工作环境的要求(略)

199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