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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
【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
【颁布日期】1996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05月31日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
京财综(1996)735号
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申请开展群众卫生救护培训收费的函”(京红〔199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会及区县红十字会对有关行业进行救护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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