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

【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等

【颁布日期】1990年09月2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9月27日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

京财预(1990)1810号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环卫局: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的财务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单位卫生监督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执行处罚的罚款,全部上交街道财政,80%做为各单位维护环境卫生的专项费用,20%用于街道办事处管理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