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29日
【正 文】
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三、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
2.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筒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一: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一、基本要求:
数据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二、格式要求:
数据库:来用dbf数据库文件格式.
库文件名定义:省拼音代码+年度.dbf
三、数据库基本结构:
┌──┬───┬──┬──┬───────┬────────────┐
│序号│字段名│类型│长度│字段含义 │ 代 码 │
├──┼───┼──┼──┼───────┼────────────┤
│l │id │c │4 │编号 │记录号 │
├──┼───┼──┼──┼───────┼────────────┤
│2 │xm │c │8 │姓名 │文字 │
├──┼───┼──┼──┼───────┼────────────┤
│3 │xb │c │1 │性别 │男1 女2 │
├──┼───┼──┼──┼───────┼────────────┤
│4 │mz │c │1 │民族 │汉1 少2 外籍3 │
├──┼───┼──┼──┼───────┼────────────┤
│5 │sfzh │c │18 │身份证号 │号码 │
├──┼───┼──┼──┼───────┼────────────┤
│6 │zzmm │c │1 │政治面貌 │党1 团2 民3 群4 │
├──┼───┼──┼──┼───────┼────────────┤
│7 │cjgzsj│d │8 │参加工作时问 │年 - 月 │
├──┼───┼──┼──┼───────┼────────────┤
│8 │zc │c │l │职称 │正高1 副高2 中3 初4 员5 │
│ │ │ │ │ │无6 │
├──┼───┼──┼──┼───────┼────────────┤
│9 │xl │c │1 │学历 │硕研以上1 大本2 大专3 │
│ │ │ │ │ │中专4 高中5 初中6 职高7 │
│ │ │ │ │ │其他8 │
├──┼───┼──┼──┼───────┼────────────┤
│10 │byxx │c │20 │毕业学校 │文字 │
├──┼───┼──┼──┼───────┼────────────┤
│11 │zy │c │1 │所学专业 │药学1 医学2 化学3 化工4 │
│ │ │ │ │ │生物5 工程6 文科7 其他8 │
├──┼───┼──┼──┼───────┼────────────┤
│12 │zydq │c │6 │执业地区 │省份 │
├──┼───┼──┼──┼───────┼────────────┤
│13 │zylb │c │1 │执业类别 │药学1 中药学2 │
├──┼───┼──┼──┼───────┼────────────┤
│14 │zyfw │c │1 │执业范围 │生产1 经营2 使用3 │
├──┼───┼──┼──┼───────┼────────────┤
│15 │zydw │c │30 │执业单位 │文字 │
├──┼───┼──┼──┼───────┼────────────┤
│16 │dwdz │c │30 │单位地址 │文字 │
├──┼───┼──┼──┼───────┼────────────┤
│17 │dwyb │c │6 │邮政编码 │号码 │
├──┼───┼──┼──┼───────┼────────────┤
│18 │dwdh │c │14 │单位电话 │号码 │
├──┼───┼──┼──┼───────┼────────────┤
│19 │zzdh │c │10 │住宅电话 │号码 │
├──┼───┼──┼──┼───────┼────────────┤
│20 │xgw │c │10 │现工作岗位 │文字 │
├──┼───┼──┼──┼───────┼────────────┤
│21 │ksnf │c │4 │考试或认定年份│年份 │
├──┼───┼──┼──┼───────┼────────────┤
│22 │zgzsh │c │8 │资格证书号码 │编号 │
├──┼───┼──┼──┼───────┼────────────┤
│23 │zczsh │c │12 │注册证书号码 │省份+ 类别+ 范围+ 年度+ │
│ │ │ │ │ │地市代码+ 大流水编号 │
├──┼───┼──┼──┼───────┼────────────┤
│24 │sczc │d │8 │首次注册时间 │年 - 月 - 日 │
├──┼───┼──┼──┼───────┼────────────┤
│25 │zcjl │m │10 │注册记录 │文字记录 │
├──┼───┼──┼──┼───────┼────────────┤
│26 │bgjl │m │10 │变更记录 │文字记录 │
├──┼───┼──┼──┼───────┼────────────┤
│27 │zxsj │d │8 │注销注册时间 │年 - 月 - 日 │
├──┼───┼──┼──┼───────┼────────────┤
│28 │jxjy │m │10 │继续教育记录 │文字记录 │
└──┴───┴──┴──┴───────┴────────────┘
附件二:
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一、注册证书编码规则
注册证书编号采用12位码,编码格式极其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执 执 注 地 大
级 业 业 册 市 流
代 类 范 年 代 水
码 别 围 度 码 号
注:省级代码:为我国行政区代码,数字是11-65。
执业类别:药学为l,中药学为2。
执业范围:生产单位为1,经营单位为2,使用单位为3。
注册年度:为注册年度后两位数字。
地市代码:为各地(市)代码。
大流水号:为各地(市)自然流水号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标准。gb/t2260-1999
┌──────┬──────┬─────┬──────┬────┬────┐
│ 省、市 │ 拼音代码 │ 数字代码 │ 省、市 │拼音代码│数字代码│
├──────┼──────┼─────┼──────┼────┼────┤
│北京市 │ bj │ 11 │ 湖北省 │ hb │ 42 │
├──────┼──────┼─────┼──────┼────┼────┤
│天津市 │ tj │ 12 │ 湖南省 │ hn │ 43 │
├──────┼──────┼─────┼──────┼────┼────┤
│河北省 │ he │ 13 │ 广东省 │ gd │ 44 │
├──────┼──────┼─────┼──────┼────┼────┤
│山西省 │ sx │ 14 │ 广西自治区 │ gx │ 45 │
├──────┼──────┼─────┼──────┼────┼────┤
│内蒙古自治区│ nm │ 15 │ 海南省 │ hi │ 46 │
├──────┼──────┼─────┼──────┼────┼────┤
│辽宁省 │ ln │ 21 │ 重庆省 │ cq │ 50 │
├──────┼──────┼─────┼──────┼────┼────┤
│吉林省 │ jl │ 22 │ 四川省 │ sc │ 51 │
├──────┼──────┼─────┼──────┼────┼────┤
│黑龙江省 │ hl │ 23 │ 贵州省 │ gz │ 52 │
├──────┼──────┼─────┼──────┼────┼────┤
│上海市 │ sh │ 31 │ 云南省 │ yn │ 53 │
├──────┼──────┼─────┼──────┼────┼────┤
│江苏省 │ js │ 32 │ 西藏自治区 │ xz │ 54 │
├──────┼──────┼─────┼──────┼────┼────┤
│浙江省 │ zj │ 33 │ 陕西省 │ sn │ 61 │
├──────┼──────┼─────┼──────┼────┼────┤
│安徽省 │ ah │ 34 │ 甘肃省 │ gs │ 62 │
├──────┼──────┼─────┼──────┼────┼────┤
│福建省 │ fj │ 35 │ 青海省 │ qh │ 63 │
├──────┼──────┼─────┼──────┼────┼────┤
│江西省 │ jx │ 36 │ 宁夏自治区 │ nx │ 64 │
├──────┼──────┼─────┼──────┼────┼────┤
│山东省 │ sd │ 37 │ 新疆自治区 │ xj │ 65 │
├──────┼──────┼─────┼──────┼────┼────┤
│河南省 │ ha │ 41 │ │ │ │
└──────┴──────┴─────┴──────┴────┴────┘
附件三:
--------------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盖章)
┌────────────┬───┬──────┬────────┐
│ │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 │ ├──┬───┼──┬──┬──┤
│ 项 目 │总人数│药学│中药学│生产│经营│使用│
├────────────┼───┼──┼───┼──┼──┼──┤
│一.上年度末注册人数 │ │ │ │ │ │ │
├────────────┼───┼──┼───┼──┼──┼──┤
│二.本年度注册人数 │ │ │ │ │ │ │
├────────────┼───┼──┼───┼──┼──┼──┤
│ 其中:首次注册人数 │ │ │ │ │ │ │
├────────────┼───┼──┼───┼──┼──┼──┤
│ 再次注册人数 │ │ │ │ │ │ │
├────────────┼───┼──┼───┼──┼──┼──┤
│ 注销注册人数 │ │ │ │ │ │ │
├────────────┼───┼──┼───┼──┼──┼──┤
│三.本行政区取得资格人数│ │ │ │ │ │ │
├────────────┼───┼──┼───┼──┼──┼──┤
│ 其中:考试合格人数 │ │ │ │ │ │ │
├────────────┼───┼──┼───┼──┼──┼──┤
│ 认定人数 │ │ │ │ │ │ │
├─┬──────────┴───┴──┴───┴──┴──┴──┤
│ │ │
│ │ │
│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