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修改

【法规名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正  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