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6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正  文】

一、选址

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5年以上。

3.至少有3名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4.至少有6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护理工作。

5.至少有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戒毒药品的管理工作。

6.戒毒病区每班至少配备2名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治安人员。

7.按床位设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功能与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1.戒毒病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及病房。

2.戒毒病区应为封闭式。

3.用于戒毒治疗的病床编制不少于20张,每间病房内设置病床不多于4张,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4.病床的每床单元必备设施应达到相应级别综合医院的标准。

5.戒毒病区药房应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6.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

四、管理与制度

戒毒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按照《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治疗吸毒者。

2.开展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吸毒危害教育,同时注意开展心理康复工作。

3.进入戒毒医疗机构戒毒的吸毒者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戒毒与康复治疗。

4.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5.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6.戒毒病房管理制度。

7.戒毒病区治安管理制度。

8.药物滥用登记报告制度(每季度将收治吸毒者情况登记表报送北京医科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中国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9.健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0.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