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

【文 件 号】[88]公(治)字29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26日

公安部 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卫生厅、局: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在禁毒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私种罂粟、吸食毒品的问题仍禁而不绝,并呈蔓延趋势……为了防止烟毒在我国重新泛滥,作好今年铲除罂粟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私种罂粟历来为国家所严禁,各地公安、卫生部门都要将本地私种罂粟的情况摸清并如实向党委、政府报告,采取有力措施查禁。要根据南方、北方不同的种植季节,切实组织足够的力量,深入农村、山区检查、督促铲除罂粟的工作,不能贻误收割季节。对已种植的,要责令本人铲除或强行铲除。对留存的罂粟种子和已收获的大烟果要全部收缴。对私种罂粟者,公安机关接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罂粟壳供应、使用的管理,保证医疗使用,杜绝流弊。对一些擅自收购和出售罂粟壳的医药供应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农贸市场上非法出售罂粟种子和罂粟壳或私自买卖的,也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国发[1981]127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宣传政府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要使基层的干部、群众都知道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私种罂粟,或者私自收购、出售罂粟种子以及制作、吸食鸦片。各地查禁私种罂粟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编者注:《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九辑;《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