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42iii-com

黑龙江:禁止将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南方健康网:www.fm120.com 时间:2010-3-1

推荐专题:最新热点新闻导读

    记者从省红十字会获悉,《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于今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黑龙江省首次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和处理等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填补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地方法规的空白。同时,还首次确定全省仅有5家医疗机构可接受遗体和眼角膜。
 

  据介绍,人体解剖学是医学院校必不可少的基础课,全省每年大约需要遗体1500例,但从2000年至今,只实现捐献63例。由于遗体资源匮乏,大部分学校无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体解剖教学,多以模型图片和动物来代替人体解剖,直接影响了医学教学质量和医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此外,目前,黑龙江省约有6000多人等待做眼角膜移植手术,但目前每年只能提供100人左右的眼角膜,眼角膜的供应量也严重不足。省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分析,影响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有诸多因素,但没有法律依据,登记、接受、管理单位等职责不明,使一些本想捐献的热心人因找不到正确的捐献接受机构而放弃了捐献念头,通过地方立法,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设立捐助登记和接受机构非常重要。

  黑龙江省首次确定了5家遗体和眼角膜接受机构,即哈尔滨医科大学、齐齐哈尔医学院、佳木斯大学、牡丹江医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医院(黑龙江省眼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条例》中除了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等细则外,还首次对违法条例者做出了明确惩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违法者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受机构,取消其接受机构资格。

  未按照眼角膜捐献人特殊意思表示执行或者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眼角膜移植顺序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新晚报 杨茉)

来源:东北网 作者: 编辑:peng

相关文章

·卫生部:医生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取消行医资格  (2011-8-10)
·业者称“看病贵”现象在城市大医院依然突出  (2011-8-9 11:21:12)
·上海拟推“医联体”缓解看病难 七成市民不赞同  (2011-8-9 11:18:02)
·保护合法权益成为医师最盼  (2011-8-9 8:37:51)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  (2011-8-3 8:13:55)
·专家:豆浆粉成分须透明呼吁尽快出台国家标准  (2011-8-2 9:44:47)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出台:不得添加食用酒精  (2011-8-1 8:59:18)
·“高温权益”为何难落实  (2011-8-1 8: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