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文加以禁止。现有的所谓“集团”、“联盟”,如各成员所能够厘清总所与分所关系的,可以适用《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新《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注册程序有了较大的调整。原《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十律师事务所组成。而新《办法》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同时要求名称中使用的“地名”不含行政区划称谓。举例来说,如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天阳律师事务所,则应取名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而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阳律师事务所”。
另外,2010年3月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还有:商务部:《<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pe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