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收费是开展卫生行政工作的保证 应允许
南方健康网:www.fm120.com 时间:2008-7-11

    本版6月11日关于乡村医生收费的讨论见诸报端后,有不少乡村医生来电表示,看了北京大学刘继同副教授的《乡村医生从业环境在恶化》一文后非常感动,也有省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士致电本版编辑,询问情况,并表示要过问调查此事。
 
 
还有些人士就乡医收费问题各抒己见。——本版编辑

  不少乡村医生、专家都反映,卫生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乡村医生收费随意性很大,乡村医生不堪重负,笔者坚决反对这种行为。

  但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为乡村医生办理执业许可证、验证、监督管理等收点费用,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落实工作经费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这也是基层卫生行政部门的呼声。江西省丰城市卫生局反映,乡村医生办执业许可证、验证,全市526个村卫生室,分散在全市500多村,每个村卫生室一年去一次,仅交通费就不少,不收点钱难以开展工作。如果政策不允许收,县级卫生局实在太难开展工作了。

  对于卫生行政机关的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明文规定, 但这个政策是留有余地的,这就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笔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保证依法行政的工作经费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重要的是要从源头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今后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卫生行政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明确对有些工作量大的卫生审批项目可以收费,但是应该全国统一收费标准,也可以国家出政策,具体收多少,由负责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去协调。同时,各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工作应给予经费补贴。同时,在收费有据的前提下,要尽量做到“一门进,一口清”,具体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不能多部门去,否则乡村医生是难以承受的。

 

来源: 健康报
作者:肖云昌
责任编辑: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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