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08〕6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餐(饮)具消毒行为,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我厅起草了《广东省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见附件),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组织对《广东省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书面修改意见于11月15日前报我厅卫生监督处。
附件:《广东省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人:甘萍,联系电话:13660843740)
附件
广东省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规范餐(饮)具消毒行为,保证餐(饮)具消毒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餐饮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向餐饮单位提供餐(饮)具的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
第三条 餐饮单位应具备符合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保证餐(饮)具清洗消毒效果。餐饮单位应当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情况进行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四条 使用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提供的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单位,应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具并签订合同、登记供应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餐饮单位使用集中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作为申报或变更卫生许可的材料之一。登记材料包括合同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集中消毒单位本年度的卫生学评价和餐具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 餐(饮)具的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除应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设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清洁区为消毒后餐(饮)具包装、分装、保洁场所;一般操作区为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消毒应按照去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包装贮存等流程设置功能区(间),并设立专用的包装、保洁、周转箱清洗间。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符合标准的清洗与消毒一体的机械设备。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筷、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消毒方法必须采用热力消毒,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配备日最大配送量
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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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