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药品阳光采购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8〕147号),我中心于2008年8月15日发出了《关于缴交2008年药品阳光采购服务费的通知》,得到绝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企业的积极配合。但目前仍有少数企业未及时缴费或未足额缴费,也有的企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缴费,导致缴费不能确认。现公布未及时缴费或未足额缴费企业名单,如有误,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企业按如下要求于10月24日前到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澄清,否则将根据《管理办法》及8月15日通知精神,对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企业进行处理。未按要求缴费导致不能确认缴费的,后果企业自负。
一、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转账缴费,导致缴费不能确认的企业,请于10月24日前联系我单位,确认缴费情况。
二、已在我单位开户行现金缴费,但未将银行回执原件送我单位的企业,请将银行回执原件于10月24日前送我单位,确认缴费情况。
附件:
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小姐、林小姐,联系电话:020-8730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