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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ΟΟ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从2003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新体系和灵敏、高效、统一、信息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把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成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监测评价、卫生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指导为一体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工作的需求。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省的基本标准,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类指导,点面兼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要与区域内国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针对本地区主要疾病发生的特点和防治策略的需要,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分别采取相应的策略,点面兼顾,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三)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各地要根据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结合本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以填平补齐的为主,重点加强实验室的改造、建设,合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作用房,要形成新的工作量。
三、装备标准和检验能力标准
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装备标准》(下称《设备标准》)和《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下称《检验能力标准》)包括“基本部分”和“推荐部分”(附件1、2),“推荐部分”是在“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和居民健康需求,结合未来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与疾病流行发展趋势以及与国际接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必须具备的检验能力。根据疾病防治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求,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装备和检验能力标准分别执行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设备装备标准》和《能力标准》的推荐标准,即各地要同时完成“基本部分”和“推荐部分”的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装备标准要求的设备除大型设备外,可装备多台、件设备。不含职业病、慢性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等职能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不购置和开展相应的设备和检验项目。
四、措施与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疾病预防控制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点解决当前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用房、仪器设备、队伍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